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奥笛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大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巨涛,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密,该公司法规合同部职员。
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辽宁东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因已与被告和解,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15180元,由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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