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奥笛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84308080B。
法定代表人:刘平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男,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凤,女,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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