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瑞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奥笛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84308080B。
法定代表人:刘平福,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苗向东,男,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凤,女,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1122民初5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 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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