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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潘乾坤(河北张家口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
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孙琛

原告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沈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潘乾坤,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瑞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昆
审判员:殷跃进
审判员:王凯隆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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