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白向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向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的消防工程,工地负责人郭兆民出具的工资表上有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名字,并且实际领取了工资,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的消防工程,工地负责人郭兆民出具的工资表上有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名字,并且实际领取了工资,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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