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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与王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忠,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案件代理费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被告通过熟人介绍委托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李献忠律师代理其与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约定案件代理费10000元,由于开庭时间紧迫被告只支付了2000元,被告承诺3日内支付完剩余款项,并口头约定如不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剩余费用按标的6%支付案件代理费。2018年9月7日,由代理人李献忠出庭参加该案诉讼,通过举证、质证,在法官和代理人李献忠的劝说下,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准备撤诉。事后被告王某某承诺马上支付剩余案件代理费,之后又推脱称到2019年春节前支付,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系河北省司法厅准予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9月6日,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委托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诉讼代理,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指派李献忠律师为该案的一审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合解、提起上诉),代理费为10000元。李献忠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9月10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05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王某某向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案件代理费2000元,尚有8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2018)冀0705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书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案件代理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8000元案件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瑞锋

书记员: 殷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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