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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2112、2113室。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刚,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静,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科力创环境工程公司)与被告邢台中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生物质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科力创环境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刚,被告中科生物质发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科力创环境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47万元;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8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净化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烟气净化设备并安装,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51.3万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向贵院起诉,贵院经审理并做出(2018)冀05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第三部分进度款项91.7万元(即安装完成并通过性能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此部分款项正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款项147万元,被告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科生物质发电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功能性合同,相当于总承包合同,其中包含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以及功能验收这几部分。我公司与原告不但签订了设备的供货合同,还同时签订了锅炉烟气净化工程技术协议,明确规定了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本项目的原告方的相关责任。其中约定此工程交给原告做,是因为原告方承诺其提供的设备其可以负责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当时签订合同时以此为先决条件,我公司才将本项目交由原告方实施,但原告实施过程中,提供的设备不能达到环保部门的验收的相关要求。我方屡次向原告提出进行设计的调整及设备的改造,原告方不予回应,所以后续资金不能给付原告。原告也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承诺,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所以我方不能给付相关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净化设备供货合同》与《75t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净化工程技术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和相关技术,合同约定总价款49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法:合同生效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被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到货款;安装完成并通过性能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在货款付至70%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通过省、地、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设备质保期满且被告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后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10%,质保期为设备通过性能验收投入正常使用后一年半(18个月)或货到现场24个月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所有合同货物运抵被告处并安装完成,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245万元。2016年3月7日,原告向邢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238.7万元,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安装完成并通过性能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98万元,被告仅以债务转移的方式向原告付款6.3万元,尚欠91.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已通过省、地、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本院不予支持,待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原被告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在原告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已通过省、地、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及支付条件已具备。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货款已经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现原告没有新的证据,未发生新的事实,原告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6元,退还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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