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方村贾村段。
法定代表人:徐贵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北环宇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聪
书记员:彭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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