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工业区滏阳路。
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力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世豪、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钢制镀锌电缆桥架、防爆接线盒、隔离密封盒等产品。价款总计810960元,付款条件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额的40%,货到三个月付50%,余10%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20万元承兑,尚欠原告货款6109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产品购销合同、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送货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8份(其中原件7份,复印件1份)、产品送货单(其中原件7份,复印件1份)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2份所载明的货物种类、价款一致,且经被告质证均予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钢制镀锌电缆桥架、防爆接线盒、隔离密封盒等产品,由被告公司职员签收,一年质保期内,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故原告已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20万元承兑,在最后一笔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2016年1月14日仍拖欠原告货款61096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10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10960元。
二、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河北燕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止。
以上判决一、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河北珈奥甘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瑞华 代理审判员 任紫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书记员:孟志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