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烨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开发区团结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贵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间市泰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龙华店乡龙华店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间市人,现住本村。。
原审被告:陈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原审被告:王文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本院认为,本案中存在烨和某公司与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信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王文健与泰华公司之间转包合同关系,王文健与金恒信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是确定烨和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均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烨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倪庆华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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