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耿海洋
石立新
刘某某
赵春风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海洋。
被告:石立新。
被告:刘某某。
被告:赵春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洋、石立新、刘某某、赵春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00元,减半收取122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00元,减半收取122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程月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