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李国芝
武振海
胡海林
李某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芝。
委托代理人:武振海。
被告:胡海林。
被告:李某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芝、胡海林、李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康强
审判员:孙小月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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