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郑爱国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166568-X。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爱国,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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