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杨某双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杨某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杨某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孙小月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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