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穆中福
王某某
田某某
王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中福。
被告:王某某。
被告:田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121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121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程月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