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申请人:曹红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曹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位于滦平县滦平镇城关中街社区的楼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曹红某价值16,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曹红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燕
书记员:孙海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