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孙海军
杨某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军。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军、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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