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杜某某、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刘某
高军
杜某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曾用名王欢。
被告:高军。
被告:杜某某。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签订了借款借据,故应以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率计算。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与被告高军、杜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及借款借据真实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刘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刘某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高军、杜某某为被告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却未履行保证义务,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并由被告高军、杜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由债务人给付诉讼代理费,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包含了诉讼代理费,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约定的范围大于主合同的义务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某某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按借款借据约定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军、杜某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00元,由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签订了借款借据,故应以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率计算。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与被告高军、杜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及借款借据真实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刘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刘某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高军、杜某某为被告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却未履行保证义务,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并由被告高军、杜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由债务人给付诉讼代理费,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包含了诉讼代理费,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约定的范围大于主合同的义务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某某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按借款借据约定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高军、杜某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00元,由被告刘某、高军、杜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程月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