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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
宗慕妮(河北高碑店安泰法律服务所)
张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贾建超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和平东路北侧阳光海洋花园三期B区第四门店。
法定代表人沈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贾建超。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赵某某、贾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赵某某、被告贾建超委托代理人陈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被告赵某某对借款提供担保无异议,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贾建超称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未使用过借款合同上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并为他人提供担保,但该印章经鉴定部门鉴定是其本人使用印章,被告贾建超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借款合同中加盖印章有其他免责情形,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1%的手续费,超出法律规定,本院按月息2%支持原告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5月2日起按利率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某某、贾建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被告赵某某对借款提供担保无异议,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贾建超称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未使用过借款合同上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并为他人提供担保,但该印章经鉴定部门鉴定是其本人使用印章,被告贾建超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借款合同中加盖印章有其他免责情形,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1%的手续费,超出法律规定,本院按月息2%支持原告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5月2日起按利率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某某、贾建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蒋争

书记员:杨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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