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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牛家桥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0142168-7。
法定代表人张自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棉纱,被告验收后付货款。被告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常州市武某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棉纱,被告验收后付货款。被告常州市武某天龙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常州市武某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卢顺平
审判员:王耀东
审判员:郝春刚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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