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河北大学人工环境工程公司
程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保林
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证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学人工环境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林,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学人工环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河北港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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