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定县诚达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正定县新安镇于家庄村。
经营者:于冬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该经销处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第三人:仝六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正定县诚达建材经销处、刘某某、第三人仝六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材料准备不足,无法实现诉讼目的,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宏海
人民陪审员 樊帆
人民陪审员 宋瑜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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