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金迪路168号世家花园11号楼下15号。
负责人杨素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赵全福、该公司职员。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三水阀门水暖批发站,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安街办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苏超政,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金亮,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海鹰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三水阀门水暖批发站(以下简称保定三水阀门批发站)、被告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顺翔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海鹰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赵全福和被告保定三水阀门批发站委托代理人宋金城、被告潍坊顺翔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亮点水族第二厂房”,建筑物情况现浇框架结构厂房,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整体消防系统,施工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工程合同总价为60万元,原告预算内施工范围为包工包料,违约责任为原告不得无故拖延工程,不得超七个工作日交付,如果超过七个工作日,每超一日按全部工程总价的日3‰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但最多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
2014年12月6日,原告从第一被告处购买水暖管件,机四219*60,73个,单价51.6元;异径机四-219*42*60,6个,单价51.6元;异径机四-219*42*48,6个,单价46.6元…总价值22358.64元。其中机四219*60沟槽管件的生产者为第二被告。此管件为原告施工的“亮点水族第二厂房”的水暖管件。2015年8月25日原告在打水施压调试过程中,其中一个机四21960沟槽管件发生断裂。原告主张发生断裂的管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否认,并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原告未能提供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此沟槽管件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
此外,原告主张因沟槽管件发生断裂,造成“亮点水族第二厂房”返工,其与施工人员刘玉忠签订了修复协议书:一:拆除管件人工费8280元。二:安装管件人工费,6900元。三:更换管道支架费1500元。四:更换DN200镀锌钢管1800元.原告再此工程完结后给付刘玉忠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与与施工人员刘玉忠签订了修复协议书、原告提供的保定三水阀门水暖消防器材批发站销售单,第二被告潍坊顺翔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原告主张第二被告生产的沟槽管件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赔偿其损失83327.56元,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北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保定市莲池区三水阀门水暖批发站、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赔偿83327.56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 红 审 判 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高 维
书记员:王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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