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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47666055X。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见来,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立圆 审判员  朱进军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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