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47666055X。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见来,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井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井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进军
审判员 张立圆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书记员: 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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