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宪鹏
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
许春光
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董宪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宪鹏,该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鲁万宝,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张玉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光,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龚长华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李晓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