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7元,减半收取计5618.5元,由原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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