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京英,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北京盛世唐韵商贸中心经营者)
被告陈祥颖,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恒陶瓷)与被告黄某某、陈祥颖、北京盛世唐韵商贸中心(以下简称盛世唐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恒陶瓷代理人李立阳、李俊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被告北京盛世唐韵商贸中心负责人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4日经协商,原告指定被告为其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双方签有经销合同。2015年4月28日双方经协商又签订授信协议,原告给予被告1500000元的信用额度。被告黄某某经营盛世唐韵,曾依该中心的名义和申请人签订过经销合同,故追加其为被告。截止���2016年3月26日止双方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2169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21690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诉被告黄某某的主体错误,原告是与北京盛世唐韵商贸中心签订的经销合同,应该以盛世唐韵为被告,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与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然后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所以原告诉讼被告的主体错误应该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陈祥颖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盛世唐韵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原告和盛世唐韵签订了泰恒企业区域总经销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授予乙方(盛世唐韵)区域总经销资格,向乙方提供阿尔勒、威德堡、伊瓦洛、尚宫陶四个品牌生产的���品和服务,甲方指定乙方经销区域为北京,乙方承诺仅在此区域内开设专卖店和专卖区等展开销售活动,乙方产品销售区域代码为010(详见合同书)。2015年4月28日和2015年5月28日原告和被告黄某某分别签订了授信协议,约定了被告黄某某信用额度和销售额度以及价格等。2016年3月21日原告方代表到北京找黄某某催收货款,被告黄某某和陈祥颖在被告销售点同原告方代表进行了沟通,被告黄某某委托被告陈祥颖到原告处对账。2016年3月26日经被告陈祥颖对账尚欠原告货款1921690元。另查明,北京盛世唐韵商贸中心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某,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申请撤回对陈祥颖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一审提交账目明细、双方对账单、录音资料、盛世唐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6)冀0129民初925号案卷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盛世唐韵营业执照表明系黄某某个人经营且盛世唐韵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原告以被告黄某某为主体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关于被告黄某某欠款数额,依据被告陈祥颖签字的对账手续,被告黄某某欠原告货款1921690元,被告黄某某虽否认,但通过相关音频证据和陈祥颖的签字相互印证,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某某给付货款19216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陈祥颖系黄某某的雇佣人员,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9216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2311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马红
人民陪审员 乔琨

书记员: 刘耀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