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戌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1号商住楼2001。
法定代表人郑屹,经理。
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怡艳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