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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璇哲,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
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谷倍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22元,减半收取43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11元,由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耿凤国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刘宗义

书记员: 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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