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璇哲,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赵村镇赵村。
法定代表人:郝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150元,由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立辉
书记员:王鹤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