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苗圃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个体,现住沽源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同上。
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曹 路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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