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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亮,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国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申请人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向沽源县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交付的40万元保证金;对被申请人张国富所有的位于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办公用房494.84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恒温库1118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商业办公房407.77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砖采结构平房2030.05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京北富源农业有限公司向沽源县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交付的40万元保证金;查封被申请人张国富所有的位于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办公用房494.84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恒温库1118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商业办公房407.77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砖采结构平房2030.05平方米(房权证沽房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景 峰

书记员:罗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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