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千童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户玉新,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前杜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前杜北村。
委托代理人宋英立、康中路,该村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路新里街3-4-601。
法定代表人苏玉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前杜北村村委会和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7800元,应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河北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志山
审判员 孟维山
审判员 张国顺
书记员: 王淑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