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蔡志勇,主任。
被告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多年来一直居住在渤海新区新村乡新村,而渤海新区新村乡不论是从行政区划及司法管辖的划分均属于黄骅市。有沧州市公安局黄骅港开发区分局2000年6月5日登记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证。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无权向运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运河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黄骅市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于某某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审理,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我院辖区,沧州市运河区属于合同的履行地,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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