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段云桥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沧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桥,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樊明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霍静
审判员:贺增发
书记员:许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