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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沧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段云桥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沧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桥,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樊明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审判员:霍静
审判员:贺增发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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