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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汇晟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刘月华、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汇晟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泊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9205341XL。
法定代表人:张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月华,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7860394915。
法定代表人:刘月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汇晟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华、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培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月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汇晟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上述款项被告刘月华同意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乘风庄支行账户中予以扣划;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互不争执、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24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69元,由原告河北汇晟管道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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