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力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原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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