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组织机构代码76662254-0。
法定代表人:屠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慧南路水晶岛1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78359765-8。
法定代表人:汪冀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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