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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PetroleumCompanyInc.)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王秋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顿明月(北京合川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和平东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PetroleumCompanyInc.),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法埃法克斯市盖娄适路3225号(3225GallowsRoad,Fairfax,Virginia,USA)。
诉讼代表人:德布拉.L.莱尔德(DebraL.Laird)。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合川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论是所诉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不在石家庄。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委托他人注册域名“meifu.net.cn”的行为,构不成所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只有当“meifu.net.cn”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服务器上注册完成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才完成。所以所诉侵权行为地应为北京市。
综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论是所诉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不在石家庄。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委托他人注册域名“meifu.net.cn”的行为,构不成所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只有当“meifu.net.cn”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服务器上注册完成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才完成。所以所诉侵权行为地应为北京市。
综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赵建亮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刘占魁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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