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关广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刘秀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
于洪飞(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卫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广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秀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梦思,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洪飞,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5元,减半收取5642.5元,由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5元,减半收取5642.5元,由原告河北永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雷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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