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布里村。
法定代表人:段亮,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韩小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