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布里村。
法定代表人:段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臻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174室A座。
法定代表人:徐龙山,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龙山,男,40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领实业有限公司、徐龙山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永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臻领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山的银行账户及公司使用的徐臻勇个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5)予以冻结,金额以278000元为限。担保人牛占奎以个人所有的巡洋舰越野车(车牌号冀J×××××)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领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山的银行账户及公司使用的徐臻勇个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5),金额以278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川
书记员: 常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