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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与张现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张现锁
高梅青

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邢台市冶金北路486号律师楼
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赵凡,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现锁,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梅青。
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现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松、审判员刘环宇、人民陪审员张立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书峰,被告张现锁及委托代理人高梅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的比例不违反有关风险代理的代理费用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付费条件成就后,即被告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诉后,被告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60,000元。原告此项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其他损失××,000元一项,由于原、被告事前无约定,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称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60,000元及原告未履行合同的抗辩不成立,予以驳回。被告称已支付给原告××,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四百零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现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张现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向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被告张现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的比例不违反有关风险代理的代理费用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付费条件成就后,即被告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诉后,被告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60,000元。原告此项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其他损失××,000元一项,由于原、被告事前无约定,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称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60,000元及原告未履行合同的抗辩不成立,予以驳回。被告称已支付给原告××,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四百零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现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张现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向原告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被告张现锁承担。

审判长:张秋松
审判员:刘环宇
审判员:张立哲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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