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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焕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银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郝会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焕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盛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瑜、苏婷婷,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银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琨,执行董事。
被告:王庆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马晓云,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马晓云,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瑜、苏婷婷,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焕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银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庆卫、孙洁、盛顺华、王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94元,减半收取计565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宏海
人民陪审员 樊帆
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

书记员: 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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