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于贵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强,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618号国贸天域花园4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秦玉强
审判员 魏义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书记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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