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世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尚胜江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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