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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世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森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尚胜江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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