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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7540490466负责人:苏静平。

2018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款6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支付其至本案实际支付止;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的诉讼费11418元、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顺平县,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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