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志钢
书记员: 郑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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