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商业城勤业街30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利,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郭某某、张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河北林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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